福建金石头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金石头建设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626民初155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
第三人:福建金石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324国道九湖镇百花村路段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056135772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福建金石头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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