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6民初155号之二
申请人:颜月林,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申请人:***,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
原告颜月林与被告***、第三人***石头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2022)闽0626民初155号民事裁定,冻结***名下的银行账户,金额为2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颜月林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2年2月7日作出(2022)闽0626民初155号之一民事裁定,本案按颜月林撤回起诉处理,该裁定当天生效。原告颜月林与被告***、第三人***石头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不存在因***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颜月林损害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名下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颜月林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林艺芬
审 判 员 陈月寒
人民陪审员 王惠芳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 助理 庄雯婧
书 记 员 林淑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