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6民初155号
申请人:颜月林,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申请人:***,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
原告颜月林与被告***、第三人***石头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颜月林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申请人颜月林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颜月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名下的银行账户,金额为2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林艺芬
审 判 员 陈月寒
人民陪审员 王惠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庄雯婧
书 记 员 林淑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