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627民初1221号
原告:福建金石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056135772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住漳州市南靖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靖县丰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漳州市南靖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27726448322W。
法定代表人:简景毅,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金石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靖县丰田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福建金石头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欲与被告庭外协商和解,并以此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金石头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58元,减半收取为1579元,由福建金石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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