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闽0122民初3162号
原告(反诉被告):福州树德学校,住所:连江县丹凤西路。
法定代表人:邱安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国彬,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福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福州市鼓楼区工业路北段550号洪山科技园8号楼第2层。
法定代表人:陈春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仕娟,福建通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福州树德学校与被告福建省福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17年9月12日,被告福建省福昌建设有限公司提出反诉,本院予以准许,合并审理。2017年9月29日,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州树德学校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国彬、被告福建省福昌建设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仕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调解无果,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州树德学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预付款25万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初,原告因教学楼等教学设施需要重新进行室内设计和景观设计。经与被告业务人员联系协商后,双方达成初步意见,原告决定将设计成果交由被告完成。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被告转款25万元作为预付款。后双方因在合同细节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未能签订书面合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设计预付款,但被告以已着手开始设计不予退款。
被告福建省福昌建设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原、被告于2016年4月签订装饰及景观设计委托合同,原告将教学楼等设计工作交由被告完成,并在合同生效后向被告支付了25万元作为定金,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定金25万元不符事实和法律规定,答辩人认为不应返还原告25万元。
反诉原告福建省福昌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剩余设计费50万元;2、依法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返工设计费12万元;3、依法判令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2016年4月签订《装饰及景观设计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即被反诉人)委托乙方(即反诉人)担任室内装饰设计工作,包括校园内所有规划的建筑室内设计与户外景观设计。总设计费用为75万元,合同生效后支付设计费三分之一即人民币25万元作为定金,剩余设计费甲方按设计进度按时结算予乙方,付款时间不因甲方审定图纸及乙方修改所需时间而顺延。”合同签订后,反诉人开始着手设计工作,被反诉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反诉人支付定金25万元。直至目前为止,反诉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所有的设计工作,可被反诉人不但并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反诉人支付剩余设计费,反而向贵院起诉要求反诉人归还定金,被反诉人已构成违约。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的,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实际设计费全部支付。”因此,反诉人要求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剩余设计费50万元。
反诉被告福州树德学校辩称,反诉请求不能成立。在合同着手设计后,反诉人仅完成了第一期中的小部分设计工作,即小学教学楼、田径场,春风楼、公寓等均为完成设计并提交给被反诉人。经被反诉人多次催告后,仍然没有交付设计稿给被反诉人,因此被反诉人对反诉人的设计工作不满意,并口头要求解除双方约定。25万元的预付款在合同当中写明系定金,在第一期设计开始后就转为第一期的设计预付款,设计总额为75万元,共三期,但事实上第一期的设计量只完成少部分。因此,反诉人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应按照合同约定返还预付款25万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本案双方是否成立书面合同的事实。原告起诉状主张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但诉讼中,被告提交一份书面合同,合同加盖原告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故本院对双方成立书面合同的事实,依法予以认定。2、关于本案合同的履行事实。原告在庭审中确认,被告完成了第一期中的小部分设计工作;被告反诉主张已经履行全部设计工作。因被告反诉未提交证据证明设计成果已经全部交付原告,故被告反诉主张已经完成全部设计工作的事实,依法不予认定。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6年4月,原告福州树德学校(合同甲方)与被告福建省福昌建设有限公司(合同乙方)签订一份《装饰及景观设计委托合同》。合同约定:一、装饰工程名称:福州树德学校;二、装饰工程地点:福州市连江县;三、装饰设计范围:幼儿园、小学教学楼、初中教学楼、高中教学楼、公寓楼、艺术馆、图书馆与科技馆等校园内所有规划的建筑室内设计与户外景观设计;……七、甲方义务和责任:7.2为确保设计的合理工期,甲方应尽快审定乙方提供的各阶段设计图,并签章确认;甲方要求乙方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和文件时,应考虑乙方的可能性,给予合理的时间,并签证支付乙方因此而增加的赶工费;7.4甲方如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交资料有较大修改,导致乙方设计返工的,甲方需适当补偿乙方前期已完成工作量的设计费,双方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八、设计取费:8.1设计费:总设计费为75万元,其中户外景观设计费30万元,室内设计费45万元;九、设计费支付:9.1本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三分之一,计25万元作为定金;9.2本合同剩余设计费甲方按设计进度按时结算予乙方;付款时间不因甲方审定图纸及乙方修改所需时间而顺延;具体出图时间以合同附件的时间安排表为准;十、设计出图时间安排和金额:第一期:幼儿园、小学部(教学楼、公寓、食堂、门卫处、200米田径场等),室内设计15万,景观设计10万;第二期:初中部、高中部(教学楼、公寓、食堂、门卫处、400米田径场等),室内设计15万,景观设计10万;第三期:艺体馆、图书科技馆、中学广场等,室内设计15万,景观设计10万,室内设计与景观时间与建筑设计同步完成,现有旧建筑在1~2个月内完成设计;十二、其他:12.1甲方应按以上约定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甲方逾期支付设计费,乙方有权顺延各阶段的设计时间;12.2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实际设计费的全部支付;12.3在乙方提供的平面方案图、效果图经甲方审定确认并进行施工图设计时,如甲方要求变动平面布局而造成施工图的返工设计,甲方应支付返工设计费,施工图按每张A2图500元计费,效果图按修改工作量计费,由甲方签证支付,外部评审及施工过程中因施工条件或货源供应情况变化而导致原定的装饰材料发生变化时,甲方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供替代样品经乙方确认后方可采购和施工。若甲方在施工过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而自行修改工程立面造型和主材,乙方在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后有权拒绝在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上盖章或如实出具工程验收意见。
合同签订后,2016年4月13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25万元。被告开始提交设计图,原告按照设计图对小学部教学楼、田径场、春风楼、公寓等进行施工。期间,原、被告双方未进行设计工作量签证或办理书面交接。
综上事实,本院认为,原告福州树德学校与被告福建省福昌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装饰及景观设计委托合同》,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起诉主张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但经庭审确认,双方有订立书面合同。经本院释明,虽然原告在庭审中主张解除合同,但是未按规定缴纳相关诉讼费,且反诉原告也不同意解除合同,故本案对合同是否解除不做处理。原告起诉称双方未订立合同,已经支付的25万元系预付款,但是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主张的款项25万元应为合同定金,故原告主张被告归还预付款25万元,没有理由,依法不予支持。因双方合同约定不详,结合反诉被告的自认,故根据合同十二条约定”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实际设计费的全部支付”,本院推定反诉原告已经履行第一期全部设计工作。虽然反诉被告只确认反诉原告提交小部分设计图纸,但是结合反诉被告的起诉状的不实陈述,故反诉被告对该部分事实的抗辩不予采信。反诉原告主张反诉被告支付剩余设计费50万元以及返工设计费12万元,因未提交双方签证,故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福州树德学校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反诉原告福建省福昌建设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本诉受理费5050元,由原告福州树德学校负担。
案件反诉受理费5000元,由反诉原告福建省福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 建
人民陪审员 陈长开
人民陪审员 朱 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吴婷艳
附本文适用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