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辖终3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永泰县城峰镇马洋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丽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忠泰(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0443/div>
法定代表人:黄兴家,总经理。
原审被告:福建省福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工业路北段**洪山科技园**楼第**div>
法定代表人:陈春华,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厦门乐新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岭下路**鑫海科技大楼****v>
法定代表人:危志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忠泰(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原审被告福建省福昌建设有限公司、厦门乐新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4民初13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并非《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当事人,该合同的权利义务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而成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的法律基础是双方因监理合同而建立的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关系,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另外,上诉人****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忠泰(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是“提交福州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即使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也不能排除依法约定的仲裁管辖。上诉人认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驳回忠泰(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对****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忠泰(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和福建省福昌建设有限公司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案涉工程位于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谢珠容
审 判 员 林朝晖
审 判 员 刘 巍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林 挺
书 记 员 陈 婷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