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民终31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耿建明,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富久源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国际塑化城中瑞大厦6楼7号。
法定代表人:李修远,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重庆瑞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新开寺村居民点。
法定代表人:龙绍勋,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重庆初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两港大道38号都凯润·天晋7幢14-2。
法定代表人:沈青中,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梁溪区志林建材商行。经营场所:无锡市广益路307号1606室。
主要负责人:陈林珍。
原审被告:淄博玖博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南齐村。
法定代表人:刘鹏,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深圳极客畅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杨美社区龙景小区5号六维商务中心2栋二层201。
法定代表人:何剑花,总经理、执行董事。
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淄博富久源塑胶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瑞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初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梁溪区志林建材商行、淄博玖博货运有限公司、深圳极客畅想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5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鹏
审判员 闫 晓
审判员 张 聘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耿润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