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7043号
原告:重庆瑞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街道经纬大道333号SOCO写字楼1栋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82842872K。
法定代表人:龙绍勋,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重庆市江津区四屏镇云屏路99号(后勤保障用房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88705M。
法定代表人:欲晓。
原告重庆瑞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瑞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瑞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熊肖敏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 妮
书 记 员 胡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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