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6969号
原告:重庆瑞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新开寺村居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82842872K。
法定代表人:龙绍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力,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九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状元路58号附26号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857495699。
法定代表人:陈陶。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瑞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九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瑞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漆恒邦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 妮
书 记 员 聂海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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