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32523号
原告:北京听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六区19号楼(丰海联创港众创空间)9层101内574号。
法定代表人:张继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婵,河北正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河北正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瑞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新开寺村居民点。
法定代表人:龙绍勋。
原告北京听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瑞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听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称双方已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听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听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即163元,由原告北京听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董学敏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圆
书 记 员 周永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