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321民初4052号之一
原告山东筑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范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关于本案所涉工程签订有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专用条款部分第37.1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原、被告订立的仲裁条款,原告山东筑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筑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召朋
法官助理王迪迪
书记员牛伟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