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1民初4141号
原告:山东筑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少海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5533912080。
法定代表人:张延祥,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山东筑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任颂远。
被告: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桓台县起凤镇夏六村春华街**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96168182P。
法定代表人:王树江,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筑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筑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筑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筑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山东筑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春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牛伟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