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筑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筑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21执保1630号

原告:山东筑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5533912080。

法定代表人:张延祥,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山东筑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任颂远。

被告: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96168182P。

法定代表人:王树江,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山东筑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经审查,同日,本院作出(2020)鲁0321民初4141号民事裁定书,并于同月1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胡 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语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