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3执3399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100号。
被执行人:山东万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少海路3003号。
被执行人:淄博汇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少海路3003号。
被执行人:山东筑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少海路3003号1号楼。
被执行人:张延忠,男,1961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执行人:耿秀芳,女,1962年3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张萍,女,1968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执行人:宋利丰,男,1970年5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依据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0303民初303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万腾建设有限公司、淄博汇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筑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张延忠、耿秀芳、张萍、宋利丰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1114341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从中支付其欠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玉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尹德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