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筑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筑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1民初414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筑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少海路3003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5533912080。
法定代表人:张延祥,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山东筑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任颂远。
被申请人: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起凤镇夏六村春华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96168182P。
法定代表人:王树江,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筑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20)鲁0321民初414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筑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筑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胡春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蔷
书 记 员 王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