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省楚集建设工程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民终17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楚集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北路22号。
法定代表人:于子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贵州乾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郜海军,贵州驰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贵州省赫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智,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场西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神凤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亚卿,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宇,上海小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铜仁市纬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灯塔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祝佳,贵州贵达(铜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杨学军,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务工人员,住湖南省溆浦县。
***与杨学军、湖南省楚集建设工程公司(简称湖南楚集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铁路通信公司)、铜仁市纬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铜仁纬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02民初3692号民事判决,湖南楚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20)黔0602民初36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省楚集建设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2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龙 俊
审 判 员  张金勇
审 判 员  芦化莉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高 艳
书 记 员  杨佳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