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民初6297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0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海燕,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1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申请人:如皋市正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磨头镇高庄村一组18号。
法定代表人:仲明玉,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静安区江场西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神凤敏,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如皋市正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慧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陈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