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齐林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民初92号之一
原告:***,女,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
被告:山东齐林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裕民路127号齐林工业园内东南方。
法定代表人:高同亮,经理。
被告:山东齐林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开发区齐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胡旭辉,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市辖区静安区江场路1401弄21号1701、1702室。
法定代表人:神凤敏,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齐林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分公司、山东齐林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69.00元,保全申请费1230.00元,两项共计279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于海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丛丛
书 记 员 韩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