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淄博业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1执保3883号 申请人:淄博业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新城镇四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CJLH37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港洲路1-4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0956152507。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路1401弄21号1701、1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3360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淄博业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8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本院审查,于2023年10月17日作出(2023)鲁0321民初4414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3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8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