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恒环境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安恒环境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凉州区供排水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602民初5373号
原告:安恒环境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万众华,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和政县,安恒环境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安恒环境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武威市凉州区供排水集团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关街体育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恒环境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威市凉州区供排水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5月6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暂无继续诉讼之必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询问,被告亦不提起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安恒环境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80元,减半收取计5690元,由安恒环境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曹雁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