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恒环境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安恒环境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9001民初6261号
原告:安恒环境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商务中心4座802室。
法定代表人:万众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济源市第二行政区9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恒环境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9元,减半收取为117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席顺义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