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日晶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扬州市永达电源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日晶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003民初529号 原告:扬州市永达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高邮苏中循环经济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2月11日,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系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湖南省日晶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有色金属产业园后营大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扬州市永达电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日晶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原告扬州市永达电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扬州市永达电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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