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日晶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省日晶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华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21执20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日晶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有色金属产业园后营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华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角山镇**社区前进村华辰物流1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日晶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华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郴州仲裁委员会郴仲字[2021]2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日晶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华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因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需长期履行,现本院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日晶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华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2)湘1021执204号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春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