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21执异8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湖南华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角山镇**社区前进村华辰物流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郴州市北湖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日晶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有色金属产业园后营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湖南省日晶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日晶公司)与湖南华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华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华港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对(2022)湘1021民初204号执行通知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湖南华港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所提出的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湖南华港公司在本案异议审查期间自愿撤回其执行异议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华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其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黄 渊 强
审 判 员 欧阳**
审 判 员 邓 红 亮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沁
书 记 员 徐 思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