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执52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日晶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华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日晶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华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郴州仲裁委员会郴仲字〔2021〕2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执行。因本案已由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作了财产保全,为便于本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裁定如下:
郴州仲裁委员会郴仲字〔2021〕20号裁决书由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及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要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眭 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夏国争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的,应当发出督促执行令,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