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21民初2723号
原告:**新,男,1959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告:湖南省日晶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有色金属产业园后营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7年2月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
被告:湖南华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章分公司,住所地:宜章县玉溪镇文明南路155号1栋101、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原告**新诉被告湖南省日晶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华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章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日晶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华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章分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日晶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华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章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日晶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华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章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4元,减半收取1662元,由原告**新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