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日晶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徐某与被告湖南省日晶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1003民初867号之一
原告:徐某,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郴州市苏仙区佳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松林,郴州市苏仙区苏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省日晶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郴资大道15号(苏仙区委党校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军,男,1975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与被告湖南省日晶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徐某申请缓交诉讼费至本案判决或调解前,本院已于2018年10月31日给予原、被告一个月的庭外调解时间,但原告徐某至今未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何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