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日晶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省某有限责任公司;江门市某有限公司;朱某;匡某;某某;张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1003民初6783号 原告:湖南省日晶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有色金属产业园后营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门市联帮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清澜路248号3幢厂房自编A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朱某,女,199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勤政路22号朗晴名门园27栋501室。 被告:***,女,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中和街40号1栋113室。 被告:***,男,198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恒口镇邹家沟村十四组13号。 被告:***,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王桥镇大塘村外翁小组5号。 原告湖南省日晶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门市联帮照明有限公司、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湖南省日晶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6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过程中,原告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湖南省日晶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日晶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2元,减半收取791元,由原告湖南省日晶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