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5041号
申请人:江阴市新远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周庄村承西桥路3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阴市志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人民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汤志成。
申请人江阴市新远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市志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阴市新远见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志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6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阴市新远见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志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6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静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