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新远见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市新远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执24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新远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周庄村承西桥路3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7月6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新远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远见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281民初97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确认结欠江阴市新远见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7694元,于2019年10月15日前支付7694元,于2019年11月15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19年12月15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80000元;若***未按约履行上述债务,则自愿承担10000元违约金,且江阴市新远见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江阴市的不动产(共有人许玲芬),已设立多轮抵押且被其他案件查封,本院另案处置过程中,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录音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另案处置过程中,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叶锋
审判员  韩鹏彦
审判员  施君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袁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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