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新远见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市新远见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执2467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新远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周庄村承西桥路3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19196804××××,住江阴市。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新远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281民初97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新远见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62239.2元及利息,诉讼费471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新远见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执行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为苏B1××××、苏BE××××、苏B2D109汽车(未实际扣押);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3569.34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48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28089.34元,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地周边群众及村委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当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过程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未实际扣押的车辆及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新远见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峥莉
审判员  朱新阳
审判员  闵永刚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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