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新远见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阴市新远见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10720号
申请人:***,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申请人:江阴市新远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周西村承西桥路**。
法定代表人:陈建丰。
被申请人:***,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阴市新远见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新远见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24063.24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新远见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24063.24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 敏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邬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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