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民申18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7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江苏谢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昕,江苏谢满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阴市新远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周庄村承西桥路**。
法定代表人:陈建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昕云,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毛俊光,男,1976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江阴市新远见工程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毛俊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2民终5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邹文梅审判员薛爱娟
审判员 周 艳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婷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