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6874号
原告:江阴市新远见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605354541,住所地江阴市*********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小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7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
原告江阴市新远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江阴市新远见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阴市新远见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