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鑫盛电梯有限公司

咸宁市咸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执字第00800-3号
申请执行人咸宁市咸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区质监局)。
被执行人长沙鑫盛电梯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3)***执字字第00800-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长沙鑫盛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元,现因申请人区质监局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长沙鑫盛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辉
审判员***
审判员*和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