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正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安徽美东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国正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民终36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美东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经济开发区经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563440245J。
法定代表人:蒋永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建朋,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伟,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国正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寰宇上都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78456925。
法定代表人:齐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军,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美东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国正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20)皖1124民初3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美东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美东生物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徽美东生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77元,减半收取2038.5元,由上诉人安徽美东生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 奎
审判员 桑泽祥
审判员 刘 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魏雅
书记员岳陈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