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正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安徽美东生物材料有限公司、安徽国正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4民初417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美东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永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建朋,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安徽国正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胜红,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美东生物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国正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0)皖1124民初4174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国正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被告安徽国正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经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安徽国正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经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安徽国正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法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国正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国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唐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