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4民初4174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美东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永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建朋,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安徽国正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先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安徽美东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国正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国正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价值不少于6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美东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国正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国兵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唐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