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02民初4905号
原告:安徽国正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149号寰宇上都大厦31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78456925(1-1)。
法定代表人:*先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军,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欣奕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天柱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6910131X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国正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欣奕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国正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37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104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艺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