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云隆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扬丰线缆有限公司与成都云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14810号

原告:四川扬丰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恒德路**********。

法定代表人:周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明,男,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云隆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武科西二路**中铁隆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杨宇,董事长。

原告四川扬丰线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云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扬丰线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扬丰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 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