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311民初3484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居民,住*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君相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政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湖滨新城白杨路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宿迁市宿豫区农业资源开发局(现更名为宿迁市宿豫区农业农村局),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珠*路1006号农林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苏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苏政联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宿迁市宿豫区农业农村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苏政联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宿迁市宿豫区农业农村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海港
人民陪审员姚京川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