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精诚厨具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南教政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广东东莞市精诚厨具实业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481执68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教政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刘延泉

被执行人广东东莞市精诚厨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镇强

申请执行人湖南教政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广东东莞市精诚厨具实业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湘0481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0年4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广东东莞市精诚厨具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4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4月2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0年4月29日向耒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耒阳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状况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0年4月26日及7月9日,本院分别对被执行人法人代表及股东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8月1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61,228.00元全部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春英

审判员  钟 琦

审判员  徐 晖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邵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