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精诚厨具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东莞市精诚厨具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05民初115号

原告:***,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

被告:东莞市精诚厨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东莞市黄江镇东进路八号玉裕工业区第一、二栋。

法定代表人:张镇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东莞市精诚厨具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4日以想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精诚厨具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5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云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罗琛

书记员廖金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