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世纪嘉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世纪嘉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省鲁南监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102民初366号
原告:日照世纪嘉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6831154号,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临沂北路99号沿街6楼。
法定代表人:别玉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明龙,山东元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鲁南监狱,组织机构代码494047650X,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南湖镇。
法定代表人:牟彬善,监狱长。
委托代理人:刘海燕,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公职律师办公室公职律师。
原告日照世纪嘉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鲁南监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日照世纪嘉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山东省鲁南监狱立即支付原告日照世纪嘉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6万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11月11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迁建日照项目武警营房东、后侧观景工程施工,合同总造价为80万元。原告如期完工后,经双方验收确认工程最后总造价为86万元。后经原告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日照世纪嘉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与被告山东省鲁南监狱签订的《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部分第37条中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采取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约定向日照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现被告在首次开庭前提出管辖权异议,其异议成立,本案应属于日照仲裁委员会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日照世纪嘉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邱信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隋秀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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