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21财保214号
申请人:五莲县永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城莲山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五莲县潮河镇林泉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申请人五莲县永昌建筑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五莲县潮河镇林泉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85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五莲县永昌建筑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五莲县潮河镇林泉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850000元,保全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五莲县永昌建筑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梁陶
书记员**
提示:
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案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