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莲民保字第344号
申请人:五莲县永昌建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五莲杏石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于里镇北店村。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五莲杏石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0000元予以冻结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五莲杏石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0000元。
本次冻结期限六个月,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