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莲县永昌建筑有限公司

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五莲县宏大食品有限公司、五莲县农友蔬菜专业合作社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莲民保字第411号
申请人: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沿河路382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五莲县宏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于里镇驻地。法定代表人:管荣亮。
被申请人:五莲县农友蔬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五莲县于里宏图路38号。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日照凯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于里镇驻地。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五莲县永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城莲山路2号。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管荣亮。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将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14处房产予以查封保全(保全标的额30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房产14处【分别是下列房产登记项下的房产:1、莲房权证城区字第××号;2、莲房权证城区字第××号;3、莲房权证城区字第××号;4、莲房权证城区字第××号;5、莲房权证城区字第××号;6、莲房权证城区字第××号;7、莲房权证城区字第××号;8、莲房权证城区字第××号;9、莲房权证城区字第××号;10、莲房权证城区字第××号;11、莲房权证城区字第××号;12、莲房权证城区字第××号;13、莲房权证城区字第××号;14、莲房权证城区字第××号】。
本次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的财产,由被申请人看管,但不得转让、变卖、抵押,不得在查封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