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1执226号
申请执行人:五莲县永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五莲县洪凝街道莫家庄子村,组织机构代码1658852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五莲县石场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五莲县石场乡人民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乡长。
申请执行人五莲县永昌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五莲县石场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日照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9月11日作出(2012)日仲字第16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五莲县永昌建筑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五莲县永昌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五莲县石场乡人民政府协商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五莲县永昌建筑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11执2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