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莲县永昌建筑有限公司

五莲县永昌建筑有限公司与五莲县宏大食品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五莲县永昌建筑有限公司与五莲县宏大食品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01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莲民保字第399号
申请人:五莲县永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城五莲山路2号。
被申请人:五莲县宏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于里镇驻地。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五莲县宏大食品有限公司在山西省应县南河种镇南曹山村种植基地565.8亩流转土地经营权和转承包费300万元的予以查封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提取)被申请人五莲县宏大食品有限公司在宋宜友处的的土地承包费300万元(注:被申请人转包位于山西省应县南河种镇南曹山村种植基地565.8亩土地)。按承包合同年度应缴纳给被申请人的承包费按时缴至五莲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