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莲县永昌建筑有限公司

五莲县永昌建筑有限公司与五莲县潮河镇林泉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11执507号
申请执行人:五莲县永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城莲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165885206Y。
法定代表人:赵玉武,总经理。
被执行人:五莲县潮河镇林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五莲县潮河镇林泉村。
法定代表人:贾世海,村主任。
五莲县永昌建筑有限公司与五莲县潮河镇林泉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日照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1日作出的(2019)日仲字第41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五莲县永昌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20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五莲县潮河镇林泉村民委员会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五莲县潮河镇林泉村民委员会于2020年12月3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主动交付11号楼中单元501、502室(各122.2平米)、10号楼中单元502室(115.25平米),按照每平米2100元价格折抵给申请执行人,共计755265元;申请执行人免除被执行人应承担的利息21864元,并交付被执行人20000万元。
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本院对执行费8971元予以减免。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五莲县永昌建筑有限公司与五莲县潮河镇林泉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